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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发表时间:2013-01-24 00:00:00 来源:点击次数:520

湘劳社工字〔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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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行管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劳社部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我省工业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工作方针,以提高职工素质、服务技能人才、满足企业需要为根本任务,以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手段,围绕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考核评价、使用和激励,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技能人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企业技能员工普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基本实现持证上岗。其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25%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技师、高级技师)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5%以上,逐步使我省企业高、中、初级技能员工的结构比例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相适应。
二、工作原则
(一)在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上,坚持统一标准与“四不唯”相结合。企业组织正常的技能鉴定时,应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审查申报条件;对有一技之长或有贡献突出、或有绝招绝技的特殊人才,要突破资历、年龄、身份和比例的限制,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见附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特殊的考核评价程序,晋升职业资格或直接晋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二)在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经营)岗位要求相结合;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鉴定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既要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规定,又要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三)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障上,坚持内部监控与外部督导相结合。企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生产、工会、纪检等部门参与的专门组织机构,做好鉴定组织实施全过程(命题、制卷、考核、考评、评分等)的质量管理工作。评价结果应进行企业内公示,并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鉴定组织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坚持培训考核与岗位使用、待遇激励相结合。让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技能人才职业荣誉和社会地位的有效凭证。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明确岗位的技能资格等级要求,做到培训考核与使用(聘任)相联系,并实行技能资格等级与工资收入相挂钩的薪酬制度和与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福利待遇相对等的人才保障政策,做到职业资格与待遇相结合。同时,对参加培训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全额或部分补贴培训鉴定费,并以带薪学习、培训进修、休假等形式进行奖励。
三、工作内容
(一)倡导多元评价方式。企业可按照职工实际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采用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将考核的过程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理论知识考试可结合岗位实际分批或采取定期定点的方式进行,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方式组织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现场作业、产品加工、模拟仿真等方式进行。也可按职业功能,开发相应的鉴定模块,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鉴定。
(二)鼓励测评紧贴实际。企业可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及服务形式等不同要求出发,按照确定的评价方式,突出对鉴定对象技能水平和生产经营的质量、效益、效率的评价,并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等,确定鉴定测评内容,真实、具体、客观、全面反映鉴定对象实际能力与水平。
1、对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已经建立国家或省级题库的通用职业实施技能鉴定,应从题库中抽取试题。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抽取的理论试卷内容自主进行30%左右的调整,操作试卷内容自主进行50%左右的调整,并在鉴定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备案。
2、对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建立国家和省级题库的职业进行资格鉴定,企业可在省中心指导下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实际要求,组织开发试题资源并报省中心备案后,实施鉴定测评。
3、对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特有的职业需要实施技能鉴定,企业可在省中心的指导下依据行业鉴定规范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编制地方性职业标准,并开发相应的试题资源报省中心备案后,实施试验性鉴定。
(三)强化人力资源管理。鼓励企业对新录用的持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聘员工定期开展新知识、新技术培训和资格复评工作。培训或复评结果与使用和待遇直接挂钩,以促进技能人才的知识技术不断更新。
(四)构建快捷成才通道。企业应积极组织技能人才参加全国或省、市各项技能大赛,或自行组织各种形式的企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攻关等活动,以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四、工作要求
(一)设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凡符合《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湘劳社发[2001]164号)规定条件、配备相应鉴定设备和检测仪器、配置并使用考务管理系统的企业,均可优先批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具备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条件的企业,可与同行业已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企业共同组织实施本企业技能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按隶属关系报省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不纳入企业鉴定的工作范围。
(二)制定培训鉴定计划。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将培训鉴定计划报省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向企业员工公开发布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相关信息。
(三)实行规范申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业,应根据《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业务经办指南》的有关要求,按隶属关系及时向省或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做到申报程序规范、数据信息准确。
(四)严格考务管理。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前,应制定可行的考务方案。明确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鉴定方式、试题来源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并按隶属关系,报省或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实施鉴定时,企业应严肃考场纪律,规范考评行为,防止弄虚作假、考场舞弊和违规评判等不良行为。
(五)建立考评专家队伍。企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工作可由企业内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为主实施。企业应积极推荐本企业符合条件的各职业人员参加考评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取得考评人员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和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实施,其他企业及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以下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市(州)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企业设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应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并有明确的日常工作机构。
(二)保障培训鉴定经费。企业应将维护职工自我发展的权益落到实处,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将60%以上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一线技能员工的培训鉴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统一组织培训鉴定,培训鉴定费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的统筹中列支。
(三)强化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帮助企业完善鉴定考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和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鉴定要素细目或鉴定大纲,开发相应的鉴定试题(试卷)和教材等评价、考核资源,为企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加大专项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准入职业持证上岗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省属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本行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申报条件实施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湖南省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一览表
(盖章)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湖南省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一览表

级别
申报条件
破格条件
转评及直接认定
五级
l、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企业在岗职工;
2、学徒期满的在岗职工或经本职业初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在岗职工;
3、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在本职业一线生产(经营)岗位工作的在岗职工。
四级
l、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的企业在岗职工;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在岗职工
3、取得初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在岗职工;
4.取得本职业初级工证书后。连绩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s、相关专业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在本职业一线生产(经营)岗位工作的在岗职工。
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或累计12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或累计lO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业)证书的在岗职工;
3、取得本职业中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工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在岗职工;
4、取得本职业中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5、相关专业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中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1、技术革新项目年创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并获企业或上级表彰的在岗职工;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确有高超的操作技能,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获企业或上级表彰的在岗职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在一线生产(经营)岗位连续从事生产或技术指导工作2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仍在一线生产(经营)岗位连续从事生产或技术指导工作的在岗职工。
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或累计l7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l2年或累计1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的在职职工;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或累计12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后.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在岗职工;
4、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在岗职工;
5、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6、相关专业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或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后,连续从本职业工作12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在岗职工。
1、有本专业(职业)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的在岗职工;
2、技术革新项目年创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并获省级技术革新三等奖或地市级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的在岗职工;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确有高超的操作技能,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获企业或上级表彰的在岗职工。
1、在2005年底以前获得企业内聘技师资格的大中型企业在岗职工;
2、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在岗职工;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在一线生产(经营)岗位连续从事生产或技术指导工作2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仍在一线生产(经营)岗位从事生产或技术指导的在岗职工;
5、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的技师开云官网注册登录 毕业生,取得预备技师证书后,在一线生产(经营)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7年或累计19年以上,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的在岗职工;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或累计1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后,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在岗职工;
3、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在岗职工;
4、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5、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本职业一线生产(经营)工作的在岗职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以上,确有高超的操作技能,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获企业或上级表彰的在岗职工;
2、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后,在生产(经营)一线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1、在2005年底以前获得企业内聘高级技师资格的大中型企业在岗职工;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在岗职工;
3、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后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的在岗职工;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一线生产(经营)岗位连续从事生产或技术指导工作2年以上的在岗职工。

注:1、省厅原规定的申报条件停止执行。
2、按破格条件或评转及直接认定条件申报的,企业硬组织2-3鸣考评人员进行资格评审,并确认。
3、评转及直接认定的,企业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级技师/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评审)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7]2号)有关高级技师/技师社会化评审、综合评审的要求,进行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确认资格。
4、企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和其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其职业资格分别按照《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湘劳社工字[2005]49号)和《湖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湘劳社工字[2000]24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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